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宋希斌、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希斌,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宋希斌,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刘国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宋希斌与被执行人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3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国华付143.69万元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43.69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刘国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