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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风强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风强,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乐陵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风强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力红、代理检察员石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诈骗罪2016年夏天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风强以帮被害人高某办理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共骗取高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盗窃罪2017年3月10日12时55分,被告人王风强在德州市德城区步行街西门“砂锅米线粉丝”店内窃取被害人郑某随身携带的魅族牌手机一部。经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称,王风强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王风强多次诈骗;王风强不认可诈骗的事实,认罪态度不好;王风强认可盗窃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王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王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事实不予认可,辩称其没说过骗取高某的话,钱是高某给其的,不是其要的,其通过微信转给高某一万元左右,其余五万元没有还给她。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2016年夏天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王风强以帮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牡丹华庭小区19-2-601号居民高某办理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共骗取高某人民币60000元。二、盗窃事实2017年3月10日12时55分许,在德州市德城区步行街西门“砂锅米线粉丝”店内,被告人王风强窃取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房庄128号村民郑某随身携带的魅族牌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风强处扣押的魅族牌手机1部的特征。(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2份,证实本案的来源系被害人郑某、高某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砂锅米线粉丝”店内监控录像的情况。3、德州市公安局车站街派出所出���的办案说明、盗窃过程视频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砂锅米线粉丝”店的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3月10日12时55分40秒,被告人王风强扒窃被害人郑某手机的情况。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风强处扣押魅族牌手机1部及将该手机返还给被害人郑某的情况。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铁西支行出具的信用卡出账单查询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运河支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明细清单、被害人高某手机转账记录复印件,结合被告人王风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高某银行卡取款及其与王风强资金往来情况。6、被害人高某微信截图,证实高某微信聊天的内容情况。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份,证实被告人王风强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8、乐陵市公安局兴隆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料,证实被告人王风强在该辖区内无违法犯罪的情况。9、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及被告人王风强的归案情况。10、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收到条3张、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王风强供述在被害人高某住处拿走金首饰及玉器的销赃地,侦查员带王风强两次出所指认其销赃地点,当时回收首饰的三人自愿将回收首饰所得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退还,公安机关将以上款项全部返还给被害人高某。11、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份,证实被告人王风强出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三)证人证言1、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德州市德城区��宾路九州商城附近经营银河通讯门市部。2017年3月10日13时左右,有一个男子拿了1部魅族牌直板手机到其门市部,说其手机被孩子锁上打不开了,要求解锁。其解锁后收了50元,他将手机取走了。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中年男性照片中辨认出,2017年3月10日下午到其门市部为手机解锁的人是被告人王风强。2、史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2份,证实其和“高洁”是朋友关系,其不清楚高某是谁。2016年7月至12月,“高洁”说找人帮忙办大额贷款共分三、四次从其处借走三万元,一直未还,其中2016年7月份左右,她第一次找其借钱,其把现金带到德城区三八路银座一楼给了她,她当着其面直接把钱给了一个说能帮她办大额贷款的姓王的男子。另证实,其分别从2份不同的女性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其朋友是“高洁”即被害人高某;帮高某办大额贷款的男子是被告人王风强。3、曹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和“高洁”系朋友关系,案发后其才知道“高洁”的真实姓名叫高某,其通过高某认识了她“对象”王风强,其听说他叫“王建中”,其一直叫他老王。王风强经常在牡丹华庭小区对过的彩票站买彩票。大约2016年底,其听高某说老王的贷款快办下来了。其感觉王风强没钱,其和王风强打麻将时输一次最多时二百元一把,他还欠账。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风强。4、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山东省乐陵市湖滨东路66号经营“回收黄金”店,其认识被告人王风强。2016年11月份其回收过王风强的金锁等黄金首饰,王风强没有给其提供以上金首饰的发票,其给的王风强现金,具体数额其记不清了,其将王风强卖给自己��金货全部卖了。另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在其经营的回收黄金店内向其出售黄金首饰的人是被告人王风强。5、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乐陵市振兴西路经营“黄金回收”店。被告人王风强于2016年12月份左右向其店里卖了1个黄金手镯,其留有他的身份信息。其花了大约2200元钱,其将回收的金手镯卖给了他人。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向其出售黄金首饰的人是被告人王风强。6、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金利福珠宝店”工作,负责回收黄金的检验及现金业务。其查找该店内的回收黄金底单后称2016年9月2日,该店回收了1条重14.42克的女士黄金手链,总金额3172元。其记不清该手链是谁卖给其店里的,回收该手链时没有发票,该手链已经卖到金利福珠宝厂家了。7、曹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德州市东风西路体育彩票站工作,2017年春节前后,有个自称“老王”的中年男子经常到其店里买彩票,那段时间他基本天天买彩票。他现金买彩票的时候多,有时也刷银行卡,他大约在其处刷了一万元左右的银行卡。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经常在其彩票站购买彩票的“老王”是被告人王风强。(四)被害人陈述1、郑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10日12时50分左右,其到德州市德城区步行街西门的“砂锅米线粉丝”店的二楼吃饭,饭后准备走时发现放在其上衣右侧口袋的魅族牌手机被偷走了。后其用电脑定位,发现其手机在德城区纺织大街嘉恒小区附近,其便拨打110报了警。其通过查看录像,手机是被一个男子偷走了。2、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7月左右,其通过做微商认识一个叫“王建中”的男子,他说自己离婚了,同年9月份,其和“王建中”一起处对象。后其看到他的身份证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是王风强。“王建中”以可以帮其办理贷款需要找关系送礼为由,至2017年3月,骗其分多次通过给付现金、转账、微信等方式骗其钱财。2017年3月15日,公安机关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拿王风强因盗窃而被拘留的通知书时,其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先后多次骗取其财物的人是被告人王风强。(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风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10日13时左右,其在德州市德城区步行街西门旁边的一家砂锅米线店吃饭要离开时,其看到邻桌和其背靠背坐着的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女子上衣右侧口袋里露出大半个手机,其趁该女子和其他人不注意,把该女子的魅族牌手机偷走离开。其在回家路上的火车站南侧一个手机店内,花了50元钱让手机店的人刷机解锁。几天后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六、七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高某,刚认识时其告诉她自己叫“王建中”。其没有帮高某在银行贷款的能力,其为了骗钱花,以帮助她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从她处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提取、现金等方式骗取钱款。其记不清高某给其多少现金,只记得高某给了其一次2万元、一次1.5万元、一次5000元。其骗的钱除了日常开支外,剩余的用于赌博等挥霍了。另证实,其在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回收其黄金手链的人是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金利福珠宝店”的刘某2。(六)鉴定意见1、德州天和价格评��有限公司出具的德天和估字(2017)第03016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价格鉴证师岗位证书复印件2份,证实被害人郑某被盗手机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20元。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德公物鉴电子字(2017)796号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证实在送检的检材中检出信息。(七)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风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辨认出,2017年3月10日12时50分左右,其盗窃一个红衣女子手机1部的地点是“砂锅米线粉丝”店及其将手机解锁的地点在银河通讯店的情况。2、被告人王风强辨认笔录及照片3份,证实其在公安人员的押解下辨认出,其将从被害人高某处拿走的黄金首饰的出售地点分别为:山东省乐陵市湖滨东路与兴隆北大街交叉口向东约800米北王某经营的“回收黄金”门市部、兴隆北大街与振兴西路交叉口拐弯向西40米路南“黄金回收”门市部、德州市东风西路牡丹华庭小区北门东50米“金利福珠宝店”店内。上述证据,被告人王风强无异议,且与王风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王风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风强辩称,其没说过骗取高某的话,钱是高某给其的,不是其要的,其通过微信转给高某一万元左右,其余五万元没有还给她。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高某通过微信共给王风强转账三万余元,而王风强通过微信共给高某转账四千余元,在本案侦查阶段,高某和王风强均证实二人有正常的经济往来,王风强转给高某的四千余元为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公诉机关没有将二人经济往来的数额计算在王风强的诈骗数额中,只对王风强以办理贷款需要请客、送礼为由骗取的具体数额提起公诉。经查,王风强虚构为高某办理贷款的事实,使高某陷入错误认识给王风强打款,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且公诉人的以上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王风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王风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风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风强退赔被害人高清芹人民币六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   阳人民陪审员 刘���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