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748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叶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叶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74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王义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雷,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诉被告叶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70583.5元、利息40784.96元、违约金15071.03元,共计126439.49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8月29日,以后应续计);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013年8月,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银行信用卡两张(卡号:62×××45/46×××59),并承诺接受《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2015年1月4日开始,被告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但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叶雷辩称,1、被告人不是恶意拖欠原告欠款不还,被告人因为经营货运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致经济困难,现在无正常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无法按照合约规定按时还款,并且一直在能力范围内努力还款;2、《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原告单方规定的格式化条款,合约内容违反公平原则,要求被告人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明显过高。被告人欠款支付利息及为违约金无可厚非,但支付多少利息及违约金不应由银行随意规定,关键在于超高的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明显过高,已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3、请求法院扣除被告人已还部分,有书面证据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和2013年8月,被告先向原告申领长城贷记卡各一张,卡号分别为:62×××45、46×××59。此后,被告持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被告没有按约归还透支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未还。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归还1000元。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为69583.50元、利息43955.16元、违约金15071.03元(已扣除全部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举证的中国银行长城贷记卡申领表、信用卡合约、消费清单、催收情况登记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没有按约归还透支款,己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款并依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支付透支款本金69583.50元及利息43955.16元(截止2017年10月27日,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15071.0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国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洪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