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弘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弘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37号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李华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劲松,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弘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乐力。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弘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胜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