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文英、郭迷朝等与秦文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英,郭迷朝,秦文生,秦磊,李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372号原告:刘文英,女,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郭迷朝,男,汉族,1955年5月2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秦文生,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被告:秦磊,男,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沙河市,被告:李国良,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沙河市,原告刘文英、郭迷朝诉被告秦文生、秦磊、李国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2017年10月27日,原告刘文英、郭迷朝以被告提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文英、郭迷朝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英、郭迷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刘文英、郭迷朝负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