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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周绍林申请执行王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邵林,王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周邵林,男,1986年12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县人。委托代理人袁万军,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执行人王龙波,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本院在执行周绍林与王龙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绍林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龙波支付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并承担该案申请执行费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4月8日以(2016)黔2702执2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龙波所有的位于福泉市牛场镇磷都商贸城6号楼二单元301室予以查封,但房屋有银行按揭款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袁万军已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甘 业 勤审判员 罗 章 飞二○一六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