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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涂亚娟、龙伟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亚娟,龙伟,余志齐,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918号上诉人(原告被告):涂亚娟,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伟,男,汉族,1975年6月19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志齐,男,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将军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80949136N。法定代表人:徐久高,总经理。上诉人涂亚娟因与被上诉人龙伟、余志齐、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亚娟于2017年10月2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龙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涂亚娟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亚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涂亚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美琴审判员  樊 军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