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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3880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告康某,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生,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底,原、被告网聊相识,见面后第三天即××××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两地分居,未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2015年年底至今双方已不再联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解除与被告康某的婚姻关系。原告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未进行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3月,原、被告网聊相识,××××年××月××日在尉氏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非同一地区居住,婚后长期两地分居。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存续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经一方提出应予解除。本案,原、被告网聊相识,相识较短时间草率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差,对婚姻关系建立缺乏理性认识,婚后因地区差异两地分居,未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原告离婚意愿坚决,被告在答辩期间未对双方婚姻状态进行理性表达,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康某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文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