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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谷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73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辉,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1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9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谷辉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利用虚假网站盗取朱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信息,在盗窃朱某的卡号和密码后在广州唯品会等网络平台分多次消费人民币25934.42元,被广州唯品会及时冻结消费款17659元。经侦查查明:谷辉在犯罪中起到一个“洗料”的作用,即为他人收取来自广州唯品会的包裹,并和上家网名为“四季发财”的不明身份人员约定将收到的赃物销售掉,并将销售的钱汇给其上家“四季发财”,每处理一个包裹,谷辉分得500元,由于广州唯品会及时拦截,故谷辉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未收能收到包裹。案发后,谷辉予以赔偿。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谷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和未遂。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谷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至16日,被告人谷辉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利用虚假网站盗取朱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信息,在盗窃朱某的卡号和密码后在广州唯品会等网络平台分多次消费人民币25934.42元,被广州唯品会及时冻结消费款人民币17659元。谷辉在实施诈骗中起到一个“洗料”的作用,即为他人收取来自网络平台上消费购物的包裹,并和上家网名为“四季发财”的不明身份人员约定,将收到的包裹中的物品进行销售,并将销售掉的货款钱汇给其上家“四季发财”,每处理一个包裹,谷辉分得人民币500元。由于广州唯品会及时拦截冻结消费款,谷辉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未收能收到包裹。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谷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谷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凭证、唯品会交易清单,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和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辉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申道强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秋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