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安庆,赖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法定代表人:林大宁,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安庆,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赖文辉,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安庆、赖文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安庆、赖文辉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7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才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