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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付玉宝与鄂温克旗雁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宝,鄂温克旗雁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32号原告:付玉宝,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鄂温克旗雁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镇。经营者:韩显平。原告付玉宝与被告鄂温克旗雁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付玉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玉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希仁图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建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