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民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陈璐、全椒腾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璐,全椒腾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3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璐,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全椒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二北支路x号(骏业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美芬,总经理。原告陈璐与被告全椒腾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金商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首先查封了全椒腾实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北侧、屏二路西侧使用面积为595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2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2015年3月24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涉案土地��用权的处置权移交本院。2015年7月13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经三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执行,本院中止了对标的物的变卖。2017年1月3日,本院经申请执行人重新申请后裁定变卖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于2017年2月3日依法将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变卖。2017年2月4日,买受人南京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最高价人民币58700000元竞得。变卖款项具备发放条件后,本院依法主持了上述款项的发放,申请执行人陈璐实现抵押优先受偿部分的债权人民币34216219.35元。剩余款项依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原则下相关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约定发放,据此,申请执行人陈璐又实现债权人民币7988578.18元。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陈璐向本院书面出具结案申请,确认了本案实现债权人民币42204797.53元的事实,并放弃本案剩余债权的执行��另,本院已从变卖款项中,分别收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和执行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已为申请执行人陈璐实现债权人民币42204797.53元。现申请执行人陈璐自愿放弃执行,申请本案实体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