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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吴明、汪伟平、钟世光、谢健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吴明,汪伟平,钟世光,谢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342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7354650XP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西街**号。法定代表人:傅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明,女,生于1967年12月4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汪伟平,男,生于1957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钟世光,男,生于1967年2月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谢健康,男,生于195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吴明、汪伟平、钟世光、谢健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6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明、汪伟平、钟世光、谢健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借款本金237151.34元、截止2017年2月27日的利息13435.92元及2017年2月2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92元,本案执行费3697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