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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满仓与被申请人李文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满仓,李文傅,徐瑞,肖福录,枊日伟,白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满仓,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傅,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瑞,女,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福录,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满仓,男,1956年11月10日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代理人)。被执行人枊日伟,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小平,女,汉族,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欣,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曰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本金及利息500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3800元及执行费。本案于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在陕西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后以涉案主要财产在我区为由裁定由我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车牌号:陕AZ92**、陕VSQ0**、陕VZZ0**),并对其白小平银行存款4万元、柳日伟银行存款21万元,共计25万元进行了扣划,执行款扣收2万元执行费外,下余23万元已支付申请人受偿。同时,对二被执行人在陕西华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了查封,并将被执行人枊日伟、白小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因被查封的房产尚未竣工,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案件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3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洲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红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