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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640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黄玲,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