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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与王荣初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王荣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住所地德清县武钟管镇南湖路7号。法定代表人钱阿兴。被执行人:王荣初,男,汉族,1952年6月4日出生,住址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升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升华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王荣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4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18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申请人受偿人民币36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8209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剑荣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Ο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闻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