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珊珊与张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珊珊,张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8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珊珊,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张淼,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刘珊珊与被执行人张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淼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珊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淼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淼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玫瑰大楼11幢1030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0106005-1-1-11-10305~2);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玫瑰大楼11幢103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0106005-1-1-11-10306~2)。另查明张淼名下有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A×××××。本院对上述房产、车辆均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本案为缺席审判,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张淼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2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相丽华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10月26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刘珊珊与被执行人张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淼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珊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淼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淼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玫瑰大楼11幢1030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0106005-1-1-11-10305~2);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玫瑰大楼11幢1030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1050106005-1-1-11-10306~2)。另查明张淼名下有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陕A×××××。本院对上述房产、车辆均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本案为缺席审判,法律文书为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淼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张淼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7年9月12日,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本金2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现在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本案虽然有房产,车辆,但均是轮候查封,申请人也对此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董:本案为缺席审判,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意终结执行。决议本院(2017)陕0113执18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