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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韩顺民与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顺民,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139号原告:韩顺民,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跃(原告韩顺民之子),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延存,枣庄市山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万峰,男,199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30号。主要负责人:杨志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顺民与被告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顺民撤回对被告万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韩顺民负担。审判员  闫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秀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