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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中行威海分行与邢志鹏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邢志鹏,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邢志鹏,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威海市滨海园登记在被执行人邢志鹏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上述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志鹏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滨海园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