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二树盗窃一案27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二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二树,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3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二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强、董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二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二树分别于2017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2017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驾驶一辆绿色皮卡车来到惠泉水务公司郭家湾第二水源项目部,盗窃该项目部彩钢房内的木质床板15块、蒸笼2个、绿园牌筷子消毒柜1个、苏泊尔电饭煲1个、不锈钢多功能电热锅1个、高压锅1个、半球牌电暖气1个、不锈钢桶1个、多功能电热锅1个、不锈钢盆(56cm*16cm)2个、富士宝电风扇1个、不锈钢盆(36cm*12cm)7个、不锈钢盆(29*10cm)6个、长方形不锈钢盆(60cm*40cm)6个、纯净水桶3个、TCL彩色电视机1台、数码牌彩色电视机3台、塑料布50公斤、木质床1张、木质办公桌2张、铁凳子15个、木质电视柜1个、大圆饭桌1个、减速机1个、铁质试块模具1个、巡航牌蓄电池2个、全丰牌蓄电池1个、铁质火炉2个、铁架床5个、废铁(旧洗澡机1个、废旧闸箱1个、废旧铁椅子1个)25公斤。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何二树盗窃的物品总价值为3652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府谷县公安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宋某某向被告人何二树出具谅解书。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何二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二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二树拘役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二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领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何二树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二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二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二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配合办案民警退还被害人的财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被告人的罪责,予以采纳。本院为有力打击犯罪,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二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永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