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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冯祥秋与彭建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秋,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冯祥秋,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彭建华,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冯祥秋与彭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已履行7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1181执3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