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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成,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成,男,1976年3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村247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成与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528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64590.8元、案件受理费8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无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享有到期债权,经询问案外人,案外人予以否认。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应麟审 判 员  孙宏泉代理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