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力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烁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力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华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16号地块鹏程花园G幢。法定代表人:敖华庆,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工贸小区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258731。法定代表人:方春容,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力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华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烨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56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力铎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辖区外,而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548287.72元,已超过了1000万元,故本案一审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烨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力铎公司支付联营过程中的投资款和工程盈利分红共计16548287.72元以及违约金。本案系联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不足3000万元,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力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