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郝磊与熊太湖、闫爱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磊,熊太湖,闫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506号申请执行人:郝磊,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市。被执行人:熊太湖,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闫爱侠,女,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郝磊与熊太湖、闫爱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