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卢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卢法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2971号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圣辉,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法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戚圣辉、张继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法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卢法明偿还物业管理费1358元、电费536元、水费133元、热水费105元、纯净水费0元,合计21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于2014年1月1日与济北领秀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服务于小区,被告是坐落于济北领秀城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业主。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我公司与被告都应切实履行《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0.8元/平方米收取,但被告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拖欠物业管理费1358元、电费536元、水费133元、热水费105元、纯净水费0元,合计2132元。我公司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不交。依照《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卢法明未到庭,亦未作答辩。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书、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申请表复印件、秩序维护交接班记录、秩序维护巡逻表、维修登记表、维修登记、领秀城水电费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卢法明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日,原告济南连心物业与作为业主代表的济阳领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书》,接受委托为济阳县领秀城小区、济阳县供电公司5#家属院等生活区域提供设施简易维修、绿化、秩序维护及卫生清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一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并自即日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卢法明系济阳县领秀城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业主,其建筑面积为121.25平方米。在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卢法明未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194元。2015年1月1日,原告济南连心物业与济阳县济北领秀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领秀城业委会)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书》,再次接受委托为济阳县济北领秀城小区提供设施简易维修、绿化、秩序维护及卫生清洁等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一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并自即日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卢法明未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1164元。至今,被告卢法明尚有物业管理费1358元未向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支付。本院认为,济阳领秀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阳县济北领秀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与原告济南连心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实际履行。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卢法明作为济北领秀城小区的业主自然有义务履行上述物业服务该合同,其拒不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违反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卢法明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卢法明支付电费、水费、热水费,无证据证明其已垫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法明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法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物业管理费1358元;二、驳回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连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卢法明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