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秦伟、昭平县现代贡岩砖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伟,昭平县现代贡岩砖厂,朱荣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伟,男,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委托代理人秦燕平(秦伟姐姐),女,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贡岩砖厂。代表人朱荣森,厂长。被执行人朱荣森,男,出生,瑶族,住广西昭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伟与被执行人昭平县现代贡岩砖厂、朱荣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在诉讼期间昭平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桂112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朱荣森、曾东萍所有的位于昭平县昭平镇西宁中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保留价为1280000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本院又于以第一次保留价降低20%的价格即102000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该房产由另一共有人曾东萍以510000元的价格购买属于朱荣森份额的房产并已交清了全部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荣森与曾东萍共同所有的位于昭平县昭平镇西宁中路的房产[房产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属于被执行人份额的房产,过户至买受人曾东萍名下。二、买受人曾东萍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莫雄光审判员 雷裕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书记员 左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