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2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青霞与徐彦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霞,徐彦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746号申请执行人杨青霞,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徐彦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徐彦栋的存款、收入1536246.6元(其中本金1518660元;执行费17586.6元);二、被执行人徐彦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彦栋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代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