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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与王教建、安丰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王教建,安丰贞,代军,季文军,冷汝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39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橛山路1957号。代表人:曲荣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教建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安丰贞,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代军,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季文军,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冷汝开,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与被告王教建、安丰贞、代军、季文军、冷汝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上载明的五被告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五被告新的真实有效送达地址,亦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五被告下落不明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并且同时预交公告费105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13元,全部退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城关支行。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