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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军与被告迟延龙、王幸荣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军,迟延龙,王幸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189号原告陈金军,委托代理人李亮,被告迟延龙,被告王幸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军与被告迟延龙、王幸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军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原告陈金军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