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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段青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段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段青龙,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人段青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段青龙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段青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康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