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与孙某、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申请人张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26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孙某、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万荣执行员 :熊昭吉执行员 :周福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通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