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洪宁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宁,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洪宁,男,汉族,生于1942年5月3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张洪宁申请执行李丽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李丽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借款10000元。经本院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7日,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金额3168.15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