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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刑更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陈立俊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俊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更921号罪犯陈立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书,以陈立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三中刑终字第000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陈立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记功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陈立俊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立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该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耿淑君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