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学花与王福亮、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花,王福亮,张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05号原告:郑学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亮,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张瑞云,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花与被告王福亮、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花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