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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8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学花与王福亮、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花,王福亮,张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105号原告:郑学花,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亮,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被告:张瑞云,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花与被告王福亮、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花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