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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罪犯陆杨杨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杨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672号罪犯陆杨杨,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谢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杨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缴纳五千五百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杨杨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陆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杨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缴款单据、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3)谢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杨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系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时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杨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2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