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铁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铁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终47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铁柱,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9月10日被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被任丘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秀恩,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农民,系被告人陈铁柱之妻。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铁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2016)冀098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铁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判决追缴被告人陈铁柱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陈铁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铁柱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刑初6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书元审判员 李彦琴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