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汉中、郑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汉中,郑贵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2318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男,该行职工。被告:郑汉中,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郑贵萍(又名郑桂平),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汉中、郑贵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