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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76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轲与苏州万通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轲,苏州万通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7677号申请执行人:陈轲,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苏州万通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011号万家汇商贸城6号楼1505室,组织机构代码:66962409-3。法定代表人:程永万。申请执行人陈轲与被执行人苏州万通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930.7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万通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同一事实对申请执行人陈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583民初14752号。上述事实有执行申请书、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2017)苏0583民初14752号案件开庭传票等在案证据佐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1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不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7〕第16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卞 渊审 判 员  袁晓鹏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