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王忠、张洪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王忠,张洪凤,王玉珍,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0号。负责人:曹方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忠,男,1964年11月1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洪凤,女,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玉景路。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张洪凤、王玉珍、徐州国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00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昊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