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5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浩与李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浩,李诗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987号原告:程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诗银,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程浩与被告李诗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程浩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审判员 丁 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