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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1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荣燕、李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荣燕,李宗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1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荣燕,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执行人:李宗堂,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孙荣燕与被执行人李宗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5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荣燕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宗堂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公绪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