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贾平与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孙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3696号原告贾平,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羿亚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伟,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贾平与被告孙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玉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平的委托代理人羿亚杰、被告孙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孙建伟和李腾冉、于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月息3分,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孙建伟和李腾冉、于蕾拖欠不还。故提出上述请求。被告孙建伟辩称,借款时借40000元打80000元,我未拿钱。是李腾冉拿的钱,李腾冉从借款之日每月偿还3200元,已还到2016年年底。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借条一枚,欲证明本案被告欠原告80000元、借款发生时间是2013年12月6日,并约定月利息3分的事实。被告孙建伟对借据没有异议,对原告证明借款数额有异议,认为借款时借40000元打80000元。被告孙建伟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依据原、被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2月6日,被告孙建伟和李腾冉、于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约定月息3分,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孙建伟和李腾冉、于蕾拖欠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贾平有权利只要求孙建伟一人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孙建伟主张借款时借40000元打80000元,及李腾冉从借款之日每月偿还3200元,已还到2016年年底,因其不能举证,本院不能认定。被告孙建伟欠原告贾平的款项,有被告孙建伟和李腾冉、于蕾为原告贾平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被告孙建伟应付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伟欠原告贾平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由被告孙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夏景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