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特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程晓明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晓明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特232号申请人:程晓明,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人程晓明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晓明称,2017年9月25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04民特193号民事判决,判决程晓明为单玉芝的监护人。但执行监护职责以来,由于程晓明工作较忙,不能时常守护单玉芝,作为单玉芝的儿子,在照料单玉芝生活和起居上较为粗心,也有诸多不便,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职责。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程玲玲为单玉芝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单玉芝,女,192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程晓明系被监护人单玉芝之子。2017年9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川0104民特193号民事判决,判决单玉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程晓明为单玉芝的监护人。因程晓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本院申请变更单玉芝之女程玲玲(程玲玲,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为单玉芝的监护人。程玲玲当庭表示,自愿承担单玉芝监护职责。单玉芝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对程玲玲担任单玉芝监护人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单玉芝、程晓明、程玲玲、程英男身份信息、民事判决书(2017)川0104民特193号、亲属关系证明、变更申请监护人同意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判决指定程晓明为单玉芝的监护人之后,程晓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申请变更单玉芝监护人为程玲玲。现程玲玲同意担任单玉芝的监护人,单玉芝的配偶及其他子女,对程玲玲担任单玉芝监护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单玉芝的监护人变更为程玲玲。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玥玭速录员 王嘉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