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进福、李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进福,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145号申请人:潘进福,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李兵,男,199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潘进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兵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潘进福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李兵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