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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指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万国平,黄顺香,胡建兵,万红英,徐水儿,万丽芬,徐三保,王爱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指4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洪文理,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万国平。被执行人: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胡建兵。被执行人: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徐水儿。被执行人:万国平,男,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黄顺香,女,汉族,1967年12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胡建兵,男,汉族,1977年3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红英,女,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徐水儿,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万丽芬,女,汉族,1970年1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徐三保,男,汉族,1936年8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王爱弟,女,汉族,1938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万国平、黄顺香、胡建兵、万红英、徐水儿、万丽芬、徐三保、王爱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543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潭林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县田园米业有限公司、南昌县福顺米业有限公司、万国平、黄顺香、胡建兵、万红英、徐水儿、万丽芬、徐三保、王爱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洪中执字第543号】,指定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