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502号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沈光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林,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梅,公司员工。被告:张剑,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