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宗子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宗子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178号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龙,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子建,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宗子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