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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宗子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宗子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178号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刘志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国龙,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子建,男,196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宗子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北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雪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