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柏祥、李菊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祥,李菊祥,郭森茂,钟龙芬,成都市新都区蜀齿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80号申请人:李柏祥,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人:李菊祥,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郭森茂,男,194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申请人:钟龙芬,女,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蜀齿机械配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刁继霜。申请人李柏祥、李菊祥因与被申请人郭森茂、钟龙芬、成都市新都区蜀齿机械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郭森茂、钟龙芬、成都市新都区蜀齿机械配件厂所有的价值6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柏祥、李菊祥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柏祥、李菊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郭森茂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XX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新都区蜀齿机械配件厂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44×××55)上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梦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