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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樊娜娜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娜娜,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383号原告:樊娜娜,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告:王飞,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樊娜娜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樊娜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娜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娜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樊娜娜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