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潘慧与江西省广丰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江西省广丰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1442号原告:潘慧,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广丰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月兔地下购物广场。法定代表人:楼国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潘慧与被告江西省广丰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广丰县家友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琅人民陪审员 潘红英人民陪审员 赵丽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